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6-24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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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1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2018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于20204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文)。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自主开展了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委托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完成了《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于2021619日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及与会代表观看了工程现场照片,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经讨论和认真研究一致认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验收资料齐全,水土保持设施总体质量合格,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度、渣土防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了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基本落实。项目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2021624日至2021723日,公示期间,若对验收结果有异议,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向国投广西风电有限公司反映。

 

联系人:郝杰 

联系电话:15878310655

 

附件:

1、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3、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